文章播报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无。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二、处罚内容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三、裁量基准
无。
案由二:违反卫生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
有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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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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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医师(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发生医疗损害的责任医师(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三、四级医疗损害,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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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医疗损害的有关医师(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
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九个月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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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医疗损害的有关医师(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完全责任) |
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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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二级以上医疗损害的主要责任人: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 守;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暴发。 |
吊销执业证书 |
四、说明
1.若无医疗损害评定,参照医疗损害评定有关标准进行裁量。
2.对于多环节、多个责任人的(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完全及主要责任)先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轻重,视责任程度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主要责任人按上述标准处罚;次要责任人按不高于主要责任人标准处罚,并可视情节依《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或不予处罚。
案由三: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
有医疗损害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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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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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对发生医疗损害的有关医师(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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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医疗损害的有关医师(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
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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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医疗损害的有关医师(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完全责任) |
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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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2.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吊销执业证书 |
四、说明
若无医疗损害评定,参照医疗损害评定有关标准进行裁量。
案由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证明文件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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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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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首次因该案由受到行政处罚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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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因该案由受到行政处罚 |
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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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因该案由受到行政处罚;2.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吊销执业证书 |
案由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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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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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首次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且积极配合纠正违法情形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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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2.第二次隐匿、伪造、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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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隐匿、伪造、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2.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吊销执业证书 |
案由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二、处罚内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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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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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首次发生该案由违法行为,未造成患者伤害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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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生该案由违法行为且造成患者伤害;2.第二次因该案由受到行政处罚。 |
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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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该案由违法行为;2.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吊销执业证书 |
案由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二、处罚内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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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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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取得相应资质,但未按照临床诊疗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造成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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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资质,但未按照临床诊疗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造成后果的。 |
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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