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发生医疗事故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无。
处罚条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
1.对机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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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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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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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医疗机构24个月内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5起-7起。 |
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1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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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24个月内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8起-10起。 |
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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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24个月内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11起及以上。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2.对人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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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
责令暂停6个月及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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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 |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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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暴发。 |
吊销执业证书 |
四、说明
对于多环节、多个责任人的(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及主要责任)先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轻重,视责任程度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主要责任人按上述标准处罚;次要责任人按不高于主要责任人标准处罚,并可视情形依《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或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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