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2次(总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情节







1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后自行改正的







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有从重情节的







2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处1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罚款


















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处1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单位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个人并处3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单位并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单位并处1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单位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个人并处3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单位并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单位并处1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单位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个人并处3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单位并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93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