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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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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县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6月29日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是指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为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提供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局)具体负责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对中介活动开展业务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上海市公安局颁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以及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未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主要工作人员大专以上的学历证明;

(五)法律、财会、外语等专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

(六)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七)企业章程;

(八)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九)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十)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第七条 上海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于资格认定工作结束之日起3日内通知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八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年度审核。具体年度审核的受理工作由出入境管理局负责。

上海市公安局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年审结果报公安部,并将通过和不予通过《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的中介机构名单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申请要求和资格认定程序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

(二)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

(三)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者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指导、协助服务对象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

(五)相关材料的文字翻译;

(六)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

(七)服务对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

(八)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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