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市敬老卡的使用,加强对敬老卡的管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制定了《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5月31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范上海市敬老卡(以下简称敬老卡)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功能)
敬老卡由本市统一印制,用于发放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具有老年人优待凭证以及金融支付功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敬老卡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申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领敬老卡。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敬老卡申领、制作、发放、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做好金融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敬老卡申领、制作、发放、技术保障等相关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和区县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街道、乡镇做好敬老卡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敬老卡申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敬老卡样式)
敬老卡采用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上海市敬老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性别、照片、出生日期、敬老卡卡号以及发卡银行相关信息。
第七条 (敬老卡申领)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指定的受理点申领敬老卡。
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内容或变更发卡银行的,老年人应持居民身份证及敬老卡到原发卡银行注销原卡,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敬老卡。
第八条 (补换领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补换领:
(一)卡片遗失的;
(二)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因敬老卡的质量问题在读卡设备上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九条 (委托办理)
老年人不能亲自办理敬老卡相关事务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携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敬老卡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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