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各区(县)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办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执业活动,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队伍的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沪府发〔2016〕3号)、《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沪金融办〔2015〕276号)等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发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指本市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对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信用具有影响的专门档案。
第三条 诚信档案记载,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及时全面、方便查询、积极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诚信档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五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诚信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诚信档案信息系统建设、诚信信息汇总与分析,并指导区(县)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诚信档案信息范围
第六条 诚信档案由融资担保机构诚信档案和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构成,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诚信档案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信息: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业务范围以及各项变更登记、年度监管评级和信用评级、监管分类等情况;
(二) 融资担保机构良好信息:受到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或者社会组织等作出的表彰、奖励等情况;其他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优良评价;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扶贫、捐款等信息;
(三) 融资担保机构提示信息:向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虚假材料;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被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经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查证属实并予以处理的情况;接受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诫勉谈话情况;拒绝接受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四) 融资担保机构警示信息: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监管处罚、行业处分等情况。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党派、学历、学位、职称、职务、上岗证书号码、所在融资担保机构名称及住所、执业时间、联系电话、业务特长以及执业机构变更等情况;
(二) 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良好信息:执业期间受到的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或者社会组织等作出的表彰、奖励等情况;其他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优良评价;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扶贫、捐款等信息;
(三) 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提示信息:向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兼职;被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经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查证属实并予以处理的情况;接受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诫勉谈话情况;拒绝接受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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