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已经委2016年第6次主 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 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 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 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工法的审定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上海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 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 企业级工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市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和公 布,并将公布的市级工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在市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意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择优推荐申报。
第六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 求。
第七条 本市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市级工法,但已 申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除外。
第八条 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且按照主次顺序先后 署名。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市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申报市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领先及 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 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 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 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工 法雷同。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一条 市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海市市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 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提供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 会的评审审定报告;
(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 证、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七)经济效益证明;
(八)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视频资料;
(九)科技查新报告;
(十)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一)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 关材料。
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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