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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开展新增建筑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新增玻璃幕墙”)应当缴纳专项应急维修资金。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的监督管理。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全市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内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的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市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户核算、统筹使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招标确定的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开立本辖区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并签订账户服务协议,明确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专户监管的权利义务。
每幢玻璃幕墙建筑物应当在专户下设立虚拟分账户,按照标准分摊每个业主专项应急维修资金,并按业主为单位分别核算。当玻璃幕墙建筑物产权发生变更时,产权变更双方应于产权变更日起30日内将产权变更信息书面告知专户银行,办理虚拟分账户更名手续。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户银行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布各区、 县专户银行营业网点和相应的银行账号。
四、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按新增玻璃幕墙工程中玻璃幕墙分项工程造价8‰计算。如玻璃幕墙分项工程造价无法确定的,按新增玻璃幕墙工程中玻璃幕墙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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