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培育外经贸发展新优势,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9号)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上海国有跨国公司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4〕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促进本市外经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本市外经贸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外经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高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推动进出口稳定增长,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国际网络营销、培育自主品牌,重点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新兴市场的拓展活动。鼓励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支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支持推进公平贸易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外经贸秩序。
(二)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推进对外投资合作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投资合作,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走出去、境外园区建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支持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能源资源、农林牧渔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对外投资合作。支持境外项目和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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