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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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籍罪犯,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我国监狱内服刑的外国公民。
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国籍罪犯,比照外国籍罪犯执行。
第三条 外国籍罪犯经批准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通讯。
第四条 办理外交、领事官员与本国籍罪犯的会见、通讯,应当遵照以下原则:与我国缔结领事条约的,按照条约并结合本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缔结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结合本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缔结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应当按照互惠对等原则,根据本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五条 外交、领事官员或者亲属、监护人索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应当提供。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外交、领事官员会见的申请与答复
第六条 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
第七条 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在答复中确认:收到申请的时间,被会见人的姓名,服刑地点,会见人的人数及其姓名,会见的时间,地点安排,并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
第八条 外国籍罪犯拒绝与外交、领事官员会见的,由市监狱管理局通知驻华使、领馆,并附罪犯本人书面声明复印件。外国籍罪犯在会见前提出拒绝会见的,其本人应提出书面声明,由监狱告知外交、领事官员,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交、领事官员因故变更会见时间或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人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市监狱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二节 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的申请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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