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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切实以人为本、简政便民、服务引领,现对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相关行政事务
(一)全面推行电子婚育证明
本市自2016年起已全面推行电子婚育证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本市户籍流出育龄妇女办理电子婚育证明。在做好流动人口行政事务办理的同时,积极开展来沪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查验,并及时为居住在本辖区、要求获取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外省市户籍来沪育龄妇女打印查验合格的电子婚育证明。打印的证明需加盖公章,并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二)停止发放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纸质婚育证明的发放,停办“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婚育证明业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本市户籍流出育龄妇女,需要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现居住地打印电子婚育证明。
(三)调整男性婚育情况证明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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