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联网结算范围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就医,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联网结算范围相关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并与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
二、申请主体
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如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等,可受所属单位委托,向医保经办部门提出医保联网结算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纳入医保联网结算范围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对象登记为内部;
(二)管理基础较好,认真执行本市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各项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四)具备适应医保费用结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结算对象
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对象原则上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或在校大学生。冠名为医院的内部医疗机构,医保结算对象可包括本单位的退休人员。
对于少数情况特殊部门的单位门诊部(地处城市边缘、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而附近没有医疗机构),且已经批准同意的(名单附后),可继续将本单位退休人员列为医保结算对象。
五、结算范围
单位内部医疗机构中的医院的医保结算范围为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段、个人自负段、共付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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