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复查和部分领域扩项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复查和部分领域扩项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 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复查和部分领域扩项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优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复查、部分领域扩项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行政审批,并组织对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 复查和扩项审批相关规定
第四条(通用审批条件)
申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复查和扩项实施告知承诺项目范围)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到期申请复查,以及对除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的检验检测领域以外的能力扩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六条(复查告知承诺基本条件)
复查采用告知承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认定范围内的检测能力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检测仪器设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等重要岗位人员没有变化;
(四)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场所和检测场所没有变化;
(五)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体系有效运作。
第七条(复查告知承诺审批申办材料)
申请复查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到期复查)》(附件1);
(二)复查申请书;
(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
(五)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六)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七)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
(八)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九)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十)从事特殊检测/ 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以上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第八条(部分领域扩项基本条件)
申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扩项的告知承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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