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经2016年8月16日市卫生计生委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护理站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护理站的设置
护理站的设置纳入各区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护理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点开展护理工作,也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护理工作。
第四条 护理站的执业登记
护理站从事医疗护理执业活动前,应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护理站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服务方式标注为“其他服务”。支持护理站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对涉及重复资质证明材料的可予以简化,方便连锁护理站办理登记注册。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护理站,可加冠同一品牌的名称。
为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和护理质量要求,护理站可在所在区范围内设立多个执业点。已执业护理站在所在区内增设多个执业点的,在符合护理站标准并经公示后可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统筹管理
护理站应纳入社区卫生市场资源整合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发挥社区护理服务需求与社会提供服务机构的对接与统筹的核心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签约形式,直接与护理站建立合作服务关系。护理站可在家庭医生开具的医嘱下开展护理服务,亦可接受委托与家庭医生组成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管理和评价。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与护理站建立技术合作服务关系,委托其开展符合执业范围的护理服务,并做好相应的管理。
第六条 人员组成
护理站人员由社区护士、康复治疗士和其他护理人员组成。社区护士为经岗位培训的执业注册护士,独立从事家庭访视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社区护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社区护理知识、经验和能力,上岗前应经社区护理培训及公共卫生护理教育培训。
护理站执业点为一个基本护理单元,设护士长一名,超过3个护理站执业点设总护士长1名。护士长负责执业点的护理管理,应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执业点护士数量应根据开展业务的工作量合理配备。
第七条 社区护理程序
社区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遵循社区护理程序的步骤,根据医师开具的医嘱和对服务对象的评估情况,制定并实施护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8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