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8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养犬登记证》的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分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4.组织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处罚案件办理,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4.负责具体实施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5.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15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30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的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分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分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浦东、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区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24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的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
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向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出具《收容犬只清单》,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30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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