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装配式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全装修住宅监管,提升新建住宅整体品质,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管联 〔2015〕417号)以及《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装修建设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是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凡出让的本市新建商品房建设用地,全装修住宅面积占新建商品住宅面积(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的比例为:外环线以内的城区应达到100%,除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之外,其他地区应达到50%。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实施全装修的比例为30%,至2020年应达到50%。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公共租赁住房(含集中新建和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全装修比例为100%。实施的全装修住宅工程,以单位工程(幢号)为计量单位。
三、以出让(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前期征询供地条件环节,住房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反馈征询意见时,应按上述要求落实全装修比例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划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全装修住宅工程整体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住宅项目所属地块有全装修住宅建设要求的,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必须提供该项目所属地块的《上海市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登记录入实施全装修住宅建设比例,有条件的需注明全装修住宅单位工程(幢号)。
凡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开发中,自愿增加全装修实施比例,行政受理部门应简化补办报建手续,对于要求减少全装修比例的信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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