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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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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严格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并将市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动态管理本单位评估机构备选库。

二、各单位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五)评估机构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三级审核制度;

(六)分支机构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应由总部实施审核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单位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各单位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单位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时,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需求调整入库评估机构数量,不得继续选聘连续四年未承担本单位评估业务的在库评估机构。

各单位确定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单位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选聘情况及评估机构备选库制度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各单位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布。

四、各单位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单位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等公开方式选聘。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单位备选库内选聘的,按本单位规定程序另行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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