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7号)要求,现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持有效《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沪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沪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终止就业后按照本市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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