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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保证罪犯正常生活消费,维护监管秩序和罪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局系统局属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总医院在押罪犯的钱款收支、消费品供应、消费维权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管理;(二)有利监管安全;(三)与罪犯改造表现相结合;(四)鼓励劳动报酬消费;(五)宽严相济。
第四条(职能部门)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是保障罪犯合法财产权的执法工作。局生活卫生部门和监狱生活卫生部门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
罪犯消费品供应由生活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保证罪犯日常生活、学习用品的供应,并在生活卫生部门建立采购供销往来账目。
第二章 罪犯钱款管理
第五条(钱款来源)罪犯钱款包括入监时转入钱款、家属接济款、罪犯日用品补助费、劳动报酬等。
第六条(账户管理)罪犯钱款应当由监狱财务单列账户管理。罪犯狱内个人合法收入,由监狱记入罪犯账户;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冻结、挪用和没收。罪犯不得持有现金。
监狱应在罪犯入监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账户,对罪犯服刑期间各项收支应建立台帐,明细核算,对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罪犯依法离监(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调离等)时,监狱应及时办理罪犯账户余额结算、销户手续。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其遗存钱款应作为罪犯遗产依法处理。
第七条(家属接济款)罪犯家属接济款一般通过邮汇方式汇给罪犯。
监狱民警必须认真审核家属接济款相关信息,审核无疑义后予以登记并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罪犯账户)罪犯账户的家属接济款和劳动报酬应分开管理。罪犯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罪犯账户利息归本人所有。
罪犯交纳罚金等特殊款项时,可不受额度的限制。特殊款项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经监狱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家属汇款至罪犯个人存款账户。
罪犯新收带入大额钱款,或有出售房屋所得款、合法继承所得款、离婚后财产分割所得款、房屋动拆迁补助款等特殊情况,钱款数额超过10000元的,监狱应要求罪犯交由亲属保管。如该罪犯没有亲属,或虽有亲属但不愿代为保管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移交有实际困难的,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经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由监狱在银行设专户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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