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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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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市质量技监局业务受理中心: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9日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有关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除外)管理工作,包括新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迁址、增项、减项、生产条件重大变化)、名称变更、注销、补领等及监督管理。

办法中所称省级发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核发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省级发证产品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为准。

第五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受市质量技监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新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注销、补领等工作,负责建立生产许可档案管理,负责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和发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等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业务受理中心)承担审查员管理和培训、审查机构管理、信息汇总及发布等工作,指导区局和审查机构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汇总上报审查材料等工作。

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企业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生产所在地区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申请前应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

(一)  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

(二)  实地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三)  样品及抽样基数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

第九条 企业申请新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其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三)与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发证及质检总局规定可不提交原件的业务除外);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五)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六)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及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延续时申请免实地核查的)

(七)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合格报告(延续时申请免于抽样检验的);

(八)更名证明性材料(名称变更时)

(九)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许可证遗失声明(补领时);

(十)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复印件(委托办理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经办人出示身份证原件。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二)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五)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复印件(委托办理时)。

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经办人出示身份证原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正本、副本及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三)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复印件。

(五)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复印件(委托办理时)。

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经办人出示身份证原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时,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供确认。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

企业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局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企业应当在10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的,受理工作终止。

第十四条 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和网站,将有关生产许可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区局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的企业,企业申请时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和区局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收到行政处罚的证明的,可免于实地核查。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的企业,企业申请时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可免于发证检验。

第十六条 区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达其选择的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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