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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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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9日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应当接受本市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食品相关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级市场监管局)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区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负责辖区内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申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在从事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科学性。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六条 区级市场监管局对获证企业实行企业分类并执行相应的监管措施。

企业分类是区级市场监管局为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1),对获证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

第七条 各区级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获证企业分类时,可根据需要,选派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工作,对《实施细则》的评定项目进行核查。

第八条 根据《实施细则》的评定结果,本辖区的获证企业分为AA、A、B、C等4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AA类企业的分类,须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2:《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区级市场监管局按照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业审核后,方可定为AA类企业。

所有企业必须完整真实地保存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记录。

第九条 对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的AA类获证企业,应动态调整为B类或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符合AA类企业条件的自我承诺。

第十条 对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分类工作,在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两个月内,由企业生产地的区级市场监管局结合审查组实地核查情况,依据《实施细则》,开展企业分类有关工作。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一般判定为B类企业。

第十一条 区级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分类结果告知本企业。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等3个等级。

第十三条 各区级市场监管局可根据产品质量水平、行业状况、产业政策、社会关注等因素,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调整产品质量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对生产Ⅰ级(高风险)产品的获证企业,各区级市场监管局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原则上将监管方式相应依次下调1级;对生产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获证企业,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第十五条 注册地和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获证企业,由企业生产地的区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分类监管工作。注册地的区级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将企业信息通报生产地的区级市场监管局,生产地的区级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将企业分类和监管方式通报注册地的区级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条 区级市场监管局依据《实施细则》,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并将企业分类监管动态调整信息定期上报市质量技监局。AA类企业分类监管信息由市质量技监局汇总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获证企业分类信息的监督管理。区级市场监管局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活动收集辖区企业的分类信息,并负责核实和更新。

第十八条 区级市场监管局应建立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档案制度,对企业分类和分类监管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九条 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获证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推广宣传等商业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二十条 获证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区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回访。

第二十二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区级市场监管局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市质量技监局或区级市场监管局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回访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 区级市场监管局应于每年1月制定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应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等情况,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并做好相应记录,经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员分别签字后,由区级市场监管局归档。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整改的,区级市场监管局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对企业进行复查。

区级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对企业的复查工作后,应将《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企业整改资料等记录文书归档。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及时移交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区级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质量技监局统一组织实施。

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三)企业涉嫌存在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和记录的;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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