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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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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3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2月15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保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做好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和咨询工作,根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申诉、举报和咨询,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通过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受理的涉及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咨询和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提出方式

消费者、用户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互联网和来访等方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举报和咨询。

第四条 机构职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主管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和咨询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设立12365申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和咨询具体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和咨询相关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根据市质量技监局委托的或地方法规授权的职权范围,处理相关的申诉、举报和咨询。

第五条 工作模式

中心、区局、执法总队、相关技术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质量热线”平台。

中心负责将接收的申诉、举报和咨询案件分送至区局或者执法总队。

区局、执法总队负责处理中心分送和自行接收的申诉、举报和咨询案件,按要求进行回复,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 管辖原则

申诉案件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区局管辖。

举报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局或执法总队处理。区局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协调不成的,应当报请市质量技监局指定管辖。区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质量技监局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第七条 工作原则

申诉举报咨询工作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正义、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申诉、举报和咨询工作。

第八条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申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诉、举报,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章 申诉处理范围

第九条 申诉的处理范围

消费者、用户在购买、使用产品过程中,因涉及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由发生争议,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处理。

申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处理:

(一)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未提供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产品质量申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处理:

(一)无购物凭证的;

(二)首次申诉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被申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

(三)对有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第十条 举报的处理范围

消费者、用户发现有涉嫌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提出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处理。

第十一条 咨询的答复范围

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技术监督业务以及相关内容提出咨询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答复。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材料

申诉人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一)申诉人的姓名(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姓名(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

(四)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登记、分送、处理

中心或区局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

中心除自办案件外,应该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分送的决定。中心按以下次序分送:申诉人提供的被申诉人所在地、被申诉人实际经营地、被申诉人注册地。对中心分送的申诉案件,经审查不在本区域管辖范围的,各区局应当说明理由,经中心同意,自派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中心申请重新分送。逾期视为自行处理。

案件承办单位,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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