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发〔2016〕9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上海市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规范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工作,建立政府部门效能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升政府效能,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效能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本市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效能评估,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效能评估工作。
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效能评估原则)
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的基本原则为:
(一)结果导向,注重过程;
(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公开透明,社会参与。
第五条(效能评估内容)
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能职责履行情况;
(二)基础管理开展情况;
(三)行政权力行使情况;
(四)政府服务提供情况;
(五)满意服务实施情况。
有关行政机关应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责任审计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工作报告、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工作报告等提供给市、区编办,由其在效能评估中加以利用。
第六条(效能评估重点)
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的重点为:
(一)部门管理资源是否科学配置;
(二)部门管理要素是否优化;
(三)部门运作方式是否完善;
(四)部门工作作风是否改进。
第七条(效能评估方式)
效能评估方式包括效能考核和效能评价。
效能评估内容中,对可以量化的部分,运用效能考核的方式进行效能评估;对不可量化的部分,运用效能评价的方式进行效能评估。
第八条(效能考核指标)
效能考核指标,主要为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和管理效益3个方面9个指标。
(一)工作效率,主要为职能职责履行情况、基础管理建设情况、行政权力行使情况、政府服务提供情况和满意服务实施情况。
(二)社会效果,主要为改革创新情况、社会满意度测评情况和行政监督情况。
(三)管理效益,主要为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等。
第九条(效能考核程序)
效能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效能考核工作方案;
(二)考核动员和前期准备;
(三)政府部门依据考核指标,对效能考核内容进行自我测评,形成相应考核指标的数据和资料,报送市、区编办;
(四)市、区编办组织有关部门、机构,采集和整理考核信息,汇总和查访核实基础数据、资料,对被考核部门效能情况进行考核;
(五)由市、区编办组织有关机构根据效能评估内容设计服务对象测评表和社会公众问卷调查表等,对被考核部门的效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六)由市、区编办对自我测评、指标考核、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复核和分析,综合形成考核结果。
第十条(效能评价指标)
效能评价指标,主要为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基础管理、行政权力、政府服务和满意服务制度设计和实施运行的有效性。制度设计有效性的内容为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和实施效果等,实施运行有效性的内容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正确履行职责等。
第十一条(效能评价依据和标准)
政府部门效能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为: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行业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行业管理制度;
(四)部门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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