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委2016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特定区域管委会的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分类)

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第五条(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分工,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协调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定期对所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以施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小组,制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实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核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签署核查意见。

第九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内容和重点工作)

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施工质量责任分解到作业人员,规范技术交底,强化材料监管,实施样板引路,实行施工重要影像资料留存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推动工程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

施工质量标准化的内容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如组织机构和职责,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分包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等,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机构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以上有关人员应当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配带工作胸牌、持证上岗,依法依规履职。

(二)负责人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并严格考核。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入应当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检查记录,留存检查工作影像记录,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存档备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三)质量责任承诺和铭牌

1.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书一牌”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

2.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输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在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标明施工内容(某栋楼分项或子分部工程等)、班组名称、班组负责人姓名、作业内容及作业人员姓名、施工技术交底情况、施工单位验收人姓名、监理机构验收人姓名等,该铭牌(A4纸质版)作为施工、监理资料,由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存档,存档时间与隐蔽验收资料相同。

(四)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施工技术交底或者作业指导工作。技术交底文件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可视化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结合项目的重点和难点等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作业各层级的施工技术交底工作,交接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技术交底文件上签字。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建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样品留存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样品库,对建设、监理单位确认的样品封样存放,并在样品对应部位标明名称、规格、批次、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确认意见等,作为批量进场验收的依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70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