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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三部门修订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修订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设立上海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等为主要特征的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管理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
第四条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审议年度评审方案,审定评审结果,协调评审中的重大问题。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上海金融创新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设在市金融办。
根据评审需要,设立若干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评审专家组成员从本市有关部门、中央在沪金融管理单位、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部门、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中产生。
第五条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六条上海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等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七条金融创新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金融创新推进奖不分等级。
根据评审情况,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可设提名奖。
为奖励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金融创新成果,金融创新成果奖可视评审情况,在年度评审中设特等奖一名。
如无符合条件的项目,上述等级奖项可以缺额。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下列单位可按照规定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注册在本市的金融要素市场和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
(二)注册在本市并且相关业务资质获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相关企业总部;
(三)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沪持牌运营中心和市级分支机构;
(四)中央在沪金融管理单位以及对金融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其他管理单位;
(五)报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创新性突出(创新性)
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性能更优、质量更好、效率更高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技术、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中央在沪金融管理单位推出的新的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应用性)
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便利中小企业融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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