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0日
上海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资金办法管理,并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统筹协调、托住底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1:1的比例筹集、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支出,将市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含中央下拨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当年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区级财政部门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本区财政预算。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市、区财政部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
2.中央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3.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
(二)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依据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
(四)散居孤儿;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住院医疗救助(包括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治疗);
(二)门急诊医疗救助;
(三)资助本市低保、低收入等困难群众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障计划;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住院)起付线减免。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内容为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实际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筹资情况、不同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梯度确定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下达
第九条 各区民政部门将上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纳入市级政府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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