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实施《关于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侨办、大口及部分高校侨务部门:
为配合《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新十条》的顺利实施,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关于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新十条的顺利实施,给予外籍华人在沪申办永久居留和居停留便利的优惠待遇,现就外籍华人身份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已在本市“双自”区(注1)内、“双创”基地(注2)内连续工作满4年,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外籍华人;
(二)因在沪处理私人事务或因在沪工作、学习、从事商务、科教文卫体等交流活动,拟申请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签证或有效期5年以内居留许可的外籍华人。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和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注3)。
第三条 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承担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受理,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部门)负责外籍华人身份的认定。
第四条 外籍华人身份认定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办理。亲属代为办理的,除了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持的有效护照;
(三)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
(四)下列证明申请人具备外籍华人身份的材料之一:
(1)证明申请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前辈具有中国国籍的材料(包括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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