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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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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3日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四)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五)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有两个子女且都是女儿。

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再重复执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第三条(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1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申请与登记)

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为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并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

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提出申请的当年开始享受。

第五条(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奖励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计生委。

(四)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发放证》”)。如有异议,区卫生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第六条(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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