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发〔2017〕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原则)
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和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和分类)
需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第七条(就业培训)
就业阶段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
区政府要在落实本市各项就业培训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就业阶段人员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八条(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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