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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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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就业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60%或80%的培训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不低于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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