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海分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1、市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书,也可以由区级核准机关转送。区级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区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直接向区级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书应当按照核准机关制定并公布的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编写。企业可以自主组织,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3、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书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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