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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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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学布局实施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

重大专项聚焦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在国家有需求、上海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形成有效补充,对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推动实现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原则)

(一)重大专项按照“主动布局、聚焦重点、联动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二)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统筹财政科技专项投入,鼓励国内外有条件和影响力的产学研用单位共同参与。

(三)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可根据推进需要动态调整。市级财政部分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并引导和鼓励区县、企业、金融机构等投入。

第四条(分工)

(一)重大专项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卫计委,为分管领域的重大专项推进部门(以下简称“推进部门”)。对于部分战略意义重大、涉及单位多、跨领域、综合性强的专项,可由市战新办明确具体牵头推进部门。

第二章 重大专项的立项

第五条(重大专项方案提出)

(一)推进部门组织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领域、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主要项目、项目内容、承担单位、保障措施等。

(二)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六条(重大专项项目提出)

(一)重大专项可包含多个重大专项项目,每个项目可由不同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二)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推进部门初审后,由推进部门将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一并转报市战新办。

(三)对部分研究周期长的重大专项项目,可采取分期支持方式,由承担单位分阶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给予持续支持。一期项目与重大专项方案一并报批,后续项目按照独立的重大专项项目申报立项。

(四)重大专项项目新增总投资或项目预算原则不低于1亿元。对于部分意义特别重大,或由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项目,可不受项目总投资限制。

第七条(审核立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财政局、推进部门,向市战新办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议支持方案。

(二)对于分阶段实施的重大专项项目,后续项目审核立项过程中,应把前期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和依据。

(三)市战新办审核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议支持方案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推进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三章 重大专项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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