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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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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发证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细则。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区范围的界定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未认定港区范围的,企业应申请所属区人民政府决定,出具港区范围的认定意见)。

第三条(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经营(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加油站)、经营(仓储)。

第四条(许可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安全监管局实施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各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可依法实施委托。

第五条(许可条件)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类别)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

2.原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

(二)重新申请

1.经营(不带储存设施)的企业变更其经营地址的;

2.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经营(仓储)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6.原经营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和经营许可证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的。

办理重新申请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可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延期申请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四)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5.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

(五)补办申请

遗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补办的。

(六)注销申请

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1.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经营汽油、煤油、柴油属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进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定置管理手册);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非居);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加油站)、经营(仓储)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学历证书、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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