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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养老机构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联网结算范围的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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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养老机构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联网结算范围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方便养老机构中住养老人的就医,促进医养结合,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养老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联网结算范围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由本市养老机构设置,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其服务对象登记为“内部”的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

二、申请主体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养老内部医疗机构如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门诊部、卫生所等,由所属养老机构向医保经办部门提出医保联网结算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纳入医保联网结算范围的养老内部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持有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对象登记为内部;

(二)管理基础较好,认真执行本市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各项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四)具备适应医保费用结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结算对象

养老内部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对象限于住养在该养老机构内的参保人员,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参加市民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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