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教委对所属高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开展省级审批试点的批复》(教高厅函〔2016〕100号),经研究,我委修订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教委对所属高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开展省级审批试点的批复》(教高厅函〔2016〕100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要求,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基本依据。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按照新专业省级审批试点工作要求实施。
第三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市教委统筹协调所属高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对高校的专业设置实行与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相结合的宏观调控管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鼓励高校设置专业:
(一)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
(二)填补上海市空白的专业和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
(三)能对接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需求的专业,特别是在金融、贸易、航运、制造、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网络安全、医药卫生等8大重点领域,有一定的行业基础或在行业中有影响力,对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的相关专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控制设置专业:
(一)毕业生签约率和就业率过低的专业;
(二)重复设置较多的专业;
(三)与本校已设专业的师资队伍严重重复、课程设置严重相似的专业;
(四)预警专业。
第五条 高校应避免过多、过快设置和低水平重复设置专业。原则上,各高校年度新设专业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目录外新专业总数不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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