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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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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

第四条 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设置高评(审)委由组建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五条 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细化、量化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六条 对于职业性、经验性、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参照国家有关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制订明确的审定实施办法,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

第七条 高评(审)委组建单位为具有承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作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高评(审)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数量具备评审能力和水平的专家队伍。

(三)有专门机构承担高评(审)委的组织管理和评审(审定)工作。

(四)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高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组建单位,承担该系列(专业)范围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高评(审)委办公室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高评(审)委日常工作的场地和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长期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审定)任务。

三、高评(审)委专家遴选

第九条 高评(审)委须建立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含面试答辩组、论文鉴定组等)。高评(审)委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构成,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高评(审)委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一般为5~6人。

第十一条 高评(审)委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逐步达到2/3以上。

第十二条 高评(审)委学科组应根据评审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学科组专家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逐步达到1/2以上。

第十三条 高评(审)委专家库入库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其中,入选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权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入选具有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权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

(四)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四条 根据行业特点,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评(审)委专家库。组建高评(审)委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时,45岁左右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十五条 对于个别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确因评审工作需要留任的高评(审)委专家,原则上留任不超过一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占高评(审)委专家比例不超过10%。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审)委,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推荐1名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负责人参加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遴选。

第十七条 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高评(审)委组建单位根据需要,统筹考虑行业、领域、区域、专业、所有制、年龄、性别等因素,按照本办法,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专家的函。

(二)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及各高评(审)委设定的入库专家具体条件向高评(审)委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

(三)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学会后,提出推荐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

(四)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将高评(审)委学科组专家库建议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将高评(审)委专家库(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建议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高评(审)委专家库(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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