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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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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规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本市的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实施。

第三条 (基本含义)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四条 (调查目的和作用)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本市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和生态资源保护制度,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土地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的重要基础。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本市土地调查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农业、财政、统计、民政、环保、绿化、水务等部门负责人。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审议土地调查计划和方案,处理土地调查中涉及的重大事宜。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调查的日常工作。

区政府成立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 (实施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土地调查政策制定、计划和方案编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等。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土地调查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民政、绿化、水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调查,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实施土地调查。

第八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调查计划,落实土地调查专项经费,分级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第九条 (宣传报道)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土地调查的意义、程序和要求。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及时搞好土地调查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调查内容)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十一条 (土地调查的种类)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本市的全国土地调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全市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经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审议,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变更调查)

本市的土地变更调查,是指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和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地籍变更调查。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的调查。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情况,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

地籍变更调查,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变化情况的调查。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以不动产单元(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四条 (土地专项调查)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

全国性的土地专项调查,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实施。

全市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确定调查内容,制定计划和方案,报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组织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区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报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进度通报)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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