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市商务委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为深化完善产业安全保障机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2017年6月5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7〕23号)和《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贸易调整援助,是指对因受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影响而造成贸易竞争力下降、员工流失的企业,通过社会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技术、资金等援助,帮助其恢复进出口竞争力的救济制度。
第三条(援助范围)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工商注册登记满3年以上的企业,因其国内销售的主要产品受到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进口冲击,或其出口产品在主要目标国家或地区受到贸易摩擦及其他贸易壁垒影响,导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
(一)企业一年内20%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10%以上的员工出现离职;
(二)企业主要产品产量或销售量较上一年度下降30%以上。
第四条(建设目标)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应发挥与本市产业安全预警的联动效应,探索构建预警、援助和评估相结合的产业安全保障和国际竞争力促进体系,条件成熟的,应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第五条(发展导向)
对企业实施贸易调整援助,推动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应以全球价值链为引领,符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等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鼓励企业探索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第六条(实施部门)
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建立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协调机制,负责试点工作总体指导和协调,并负责产业安全预警和国际竞争力评估等。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援助的实施细则,并设立专项资金,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的实施工作。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与贸易调整援助相关的服务工作,并对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章 安全预警
第七条(预警体系)
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可以依托本市产业安全预警体系,跟踪与国际贸易关联度较高的重点制造业产业与服务业领域的动态信息,为调整援助的实施和评估提供参考。
第八条(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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