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健全药品遴选流程,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健全药品遴选流程,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 (基本要求)
药事会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等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机构,所有涉及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事项均须经过药事会集体讨论通过。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会,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或者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药事会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事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人员组成)
药事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7人。
根据工作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行风监督员作为列席人员。
药事会每届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届对委员进行调整,委员调整量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4。
第六条 (主任委员)
药事会主任委员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轮流担任。担任药事会主任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一届。副主任委员应当由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机构设置)
药事会下设办公室,原则上设在药学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会议组织安排。
药事会可设立药品质量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处方点评等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制度
第八条 (主要职能)
药事会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临床用药合理安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管理规范;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对临床使用异常增量药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预警干预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或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购进、调整或淘汰药品品种或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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