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水价收取和使用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农业用水效率提高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本市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主要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农田灌溉设施中,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定额内的农业灌溉用水,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维修和日常养护,保障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需求。水费收取用于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不足部分由区给予适当补贴。
各有关区成立农民用水自治组织,由农民用水自治组织负责农田灌溉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并根据供水量向农业用水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收取用水费用。在综合考虑合理成本、各类补贴等情况的基础上,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通过协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双方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用水价格。
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协商定价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乡镇政府进行协调,通过运营成本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
鼓励各地引入农田灌溉设施维修养护市场化运营机制,对农田灌溉设施实行专业化养护。
二、农业水价覆盖的成本范围
本市农业水价覆盖的成本范围,主要是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农田灌溉设施维修费、日常养护费、人工费用和灌溉电费。其中:
1、维修费,指灌溉泵站(泵房、机泵等)、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机耕路等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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