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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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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

  新修订的《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7日上海市民政局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8日

 

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烈属优待证的管理,保障烈属享受优待的权益,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烈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优待证的功能)

  《优待证》由上海市民政局监制,具有证明持证人的烈属身份和按照本市的规定享受相关优待的功能。

  第四条(载明内容)

  《优待证》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优待证》实行一人一证,由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第五条(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依靠烈士生前供养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兄弟姐妹。

  第六条(发放机关)

  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待证》发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发放程序)

  区民政局应当自向烈属颁发《烈士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市烈属优待证发放登记表》,送制证中心制作证件。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制证中心制作的《优待证》的7个工作日内,向烈属发放《优待证》。

  烈属的户口和抚恤关系从外省市迁入本市、随军的烈属移交本市经确认的,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烈属发放《优待证》。

  第八条(优待内容)

  《优待证》持证人凭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市域范围内公共汽(电)车线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机场线、磁悬浮专线除外)实行免费;

  (二)在本市各类向公众开放的收费观瞻场所参观和游览实行优待;

  (三)在本市各类向公众开放的文化和体育场所观看电影、演出和体育比赛实行优惠;

  (四)在本市各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的优待服务;

  (五)本市有关单位规定的其他优待内容。

  第九条(损坏换证手续)

  对《优待证》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区民政局应当为持证人办理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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