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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9号)中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4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局在安排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市级财力建设项目授权区审计局审计。
第五条 市审计局以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基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市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七条 市审计局在组织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人员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审计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可以制定年度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被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市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的要求,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市审计局在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竣工情况及时通报市审计局。
第十一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市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设单位向市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时,应当附上已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市审计局对建设单位已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且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编制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储备计划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国家审计署的要求,确定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审计储备计划库中的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亿元及以上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审计。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工作。聘请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亿元以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原则上由市审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联合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项目需调整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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