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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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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发布餐饮服务信息或者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供应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或者信息发布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提供者。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本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鼓励成立相关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报途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资质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要求)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信息公示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或者链接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扫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明编号以及健康证明信息查询相关网站。

上款规定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 (食品制作条件和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第十二条 (送餐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送餐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不得将膳食与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内;

(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必要时对内表面进行消毒;

(五)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不应当委托不符合上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三章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第十三条 (平台备案要求)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审查及实名登记、平台上的餐饮服务行为及信息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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