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狱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狱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狱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证监狱食品安全、预防监狱罪犯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罪犯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及相关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要求,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监狱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监狱对罪犯食堂、罪犯大账食品消费的进货、验收、贮存、加工、配发等环节进行的卫生安全管理。
第四条(责任部门)
局生活卫生职能部门作为监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我局监狱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罪犯食堂标准精细化达标标准,将监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监管安全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各监狱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做好检查记录。
监狱应建立健全以监狱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狱食品安全责任体制,将罪犯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监狱整体工作。各监狱需在局生活卫生职能部门和所在地食品药品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具体实施罪犯食堂标准精细化建设。
监狱生活卫生业务部门为监狱食品安全直接管理部门,落实各项监狱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监狱食品安全。监狱生活卫生业务部门应定期排查食堂管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源头管控
第五条(食品招标采购)
监狱采购大宗生活物资应按照政府招标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监狱与供应商签订罪犯食品购销合同中,应有确保食品卫生责任条款内容。
其他需要采购罪犯食品的,均需监狱生活卫生部门批准后统一采购。
第六条(食品采购索证)
监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储存、发放等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保存相关凭证。对检测出不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本规定要求的食品(原料)一律拒收,做好退货登记,责成供应商按照供货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食品贮存)
各类食品(原料)保管应建立卡片,注明品名、规格、进出及剩余数量、进出库日期。每日记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库房内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生熟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堆积、挤压存放。
过期、变质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当及时清理、销毁。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的保管和使用)
罪犯食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加锁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食品检验检疫)
罪犯食堂应当建立蔬菜农药残留、瘦肉精等项目检测检疫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食品原材料等物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工作应当由经培训取得证书的专业人员直接进行,不得由罪犯承担。
监狱自种、自养、自加工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品加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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