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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病历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病历资料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病历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罪犯病历资料管理,保证公正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定义)罪犯病历资料(以下简称为病历)是指在罪犯体检、就诊时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罪犯新收入监体检及在押体检的报告资料、服刑期间在监狱内就诊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及在押期间前往社会医院就诊的门(急)诊病历等。
第三条(病历分类)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局所属监狱总医院、监狱卫生所(以下统称为监狱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二章 病历日常管理
第五条(总体要求)监狱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历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管理工作,严禁罪犯保管病历。
第六条(保管主体)罪犯在监狱总医院的住院病历由监狱总医院负责保管,罪犯在服刑期间的门(急)诊病历及其它相关资料由所在的监狱卫生机构负责保管。
第七条(病历编号)监狱医疗机构应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检索制度。住院病历按卫生系统规定编号;门(急)诊病历按监狱监区编号排列管理,挂号统一使用狱政系统内的罪犯编号作为门诊号。
第八条(电子病历)监狱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的,应定期备份,并及时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罪犯完整病历进行保存。
第九条(附件管理)监狱医疗机构应将罪犯在医院(包括社会医院)就诊、住院的病历资料及时记录(或摘录、粘贴)在罪犯的监狱门诊病历上,以保证罪犯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监狱医疗机构应当在门(急)诊罪犯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形成后的24小时内,将资料归入门(急)诊病历。
第十条(住院保管)在罪犯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住院病历在罪犯出院后由监狱总医院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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