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外籍人才来沪工作办理工作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本市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大力度吸引各类外籍研发人才,为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人才在上海工作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取得认定批复的外资研发中心。其聘用的外籍研发人才、外籍管理技术人才及其他外籍人才来沪工作的,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无犯罪记录。
(三)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且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及依法开展活动,并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
(四)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应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或其依法授权的区政府外国人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以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
(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三)聘用原因报告。
(四)申请人完整的中文履历。
(五)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认证材料,其中,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材料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中,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七)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八)申请人的体检证明。
(九)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十)发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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