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修订后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我局2017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举报奖励。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原则)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本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四条(举报事项)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4.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3.未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二)职业健康管理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6.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7.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8.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9.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11.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12.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3.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1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5.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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