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实施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前一批次暂缓选房户、当前批次优先组选房户、当前批次普通组选房户的顺序依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申请户类别、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五、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对选房活动实施过程监管。
六、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选择适合场所,作为选房现场。选房现场内分检录区、信息发布区、候选区、选房区和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七、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提前或者在选房现场向选房户提供当场次可选房源信息资料。
八、选房户参加选房,需携带身份证明、登录证明、轮候序号证明和选房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证部门在选房现场检录区对选房户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
九、经验证通过的选房户可以进入选房现场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选房户最多委派2名家庭成员进入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其中1人是申请人代表(或者申请人代表书面委托的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选房户由本人(或者持有单身申请人书面委托的人员)进入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
十、选房户在选房现场遵守现场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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