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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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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2月28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和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见通信定义)本细则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所称通信,是指罪犯收寄信件、通话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总医院的在押非外国籍罪犯会见通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罪犯会见通信工作由局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港澳台籍罪犯的会见通信工作由局刑罚执行部门负责管理,罪犯会见室的设施设备管理和会见现场管理由局场所警戒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新入监罪犯当月会见的对象一般为近亲属、监护人。新入监罪犯是指依法交付我局收监,正在进行入监教育培训的罪犯。

病重、病危罪犯的会见不受会见次数限制,以医疗机构发出的病重病危通知单为准,原则上以一张病重病危通知单可会见一次为准。

第六条(会见场所)除因患有精神类疾病、严重传染病或者病重、病危的罪犯,监狱可视情在病房安排会见,其他罪犯会见一律安排在监狱会见室会见。

第七条(会见通知)监狱应当自罪犯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

新收犯监狱对新收集训期为两周的短期犯以及因分流原因错过指定会见日的罪犯,应通知其家属,会见时间由实际服刑监狱另行通知。

罪犯收监后的首次会见通知,由监狱根据其判决书上的户籍地址统一寄发,之后的会见通知,随罪犯通信寄发。

监狱每月初应当向社会公示每月会见时间安排,公示途径主要有:监狱局门户网站、监狱局微信公众号以及会见场所的狱务公开显示屏等。

罪犯亲属、监护人,应根据监狱会见通知时间至指定场所会见。

第二节 来监会见

第八条(会见时间)罪犯会见一般在会见日进行。域外四所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会见日,罪犯亲属、监护人可凭《会见通知单》在工作日来监会见。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罪犯会见,病重、病危罪犯的会见除外。

第九条(会见办理)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港澳台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或会见人是外国籍、港澳台籍首次会见的,还须填写书面申请,由监狱审核后报局刑罚执行部门批准。

第十条(会见送物)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时,可以带给罪犯的物品仅限于确因服刑期间需要且狱内无法购买的药品或学习用品。

以上物品必须由罪犯本人或其家属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监狱长审批后方可执行。监区对罪犯亲属、监护人带给罪犯的物品应严格检查、登记。

第十一条(会见审批)以下情形,确有必要安排会见的,须填写《会见审批表》,经监区、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监狱长批准:

(一)在非工作日要求来监会见的;

(二)非亲属、监护人来监会见;

(三)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延长会见时长或要求第二次会见的;

(四)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

(五)因病需要在病房会见的;

(六)被暂停会见罪犯需要会见的。

以上第一项情形须报局狱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二、三项情形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港澳台籍罪犯或会见人是外国籍、港澳台籍的,须报局刑罚执行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会见方式)罪犯会见一般以中间透明防暴玻璃隔断,面对面通电话的常规会见方式进行。

宽管级(A、B级处遇)罪犯根据其狱内服刑表现,经监狱分管监狱长批准,可以无玻璃隔断面对面交谈的亲情会见方式进行。各监狱应在每月集中会见日按比例进行安排,控制人数和批次,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让民警对每名参与亲情会见的罪犯进行全面的安检。域外四所监狱可不设集中会见日,但应加强亲情会见的现场管控及违禁品防控工作。

C级以上处遇(含C级处遇)罪犯符合以下情形的,经分管监狱长批准,可安排亲情会见:

(一)未成年罪犯会见;

(二)罪犯近亲属为3周岁以下幼童,随亲属、监护人来监会见的;

(三)罪犯近亲属年龄超过80周岁,来监会见的。

第十三条(会见时长)严管级(D、E级处遇)罪犯每次会见不超过20分钟;其他处遇罪犯每次会见不超过30分钟。

非严管级(非D、E级处遇)罪犯符合以下情形的,经分管监狱长批准,可适当放宽会见时长,但不得超过40分钟:

(一)未成年罪犯会见;

(二)非因暂停会见原因,罪犯会见周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不含本数);

(三)在寒暑假期间,罪犯近亲属为未成年人,随亲属、监护人来监会见的;

(四)罪犯近亲属年龄超过70周岁,来监会见的。

第十四条(中止会见)会见过程中,罪犯或会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民警应当中止会见,并上报监区,经监区同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违规人员的会见资格:

(一)私传信件、物品的;

(二)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三)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

(四)谈论涉及监狱武装看押、警力配备、监管警戒设施等监狱安全防范内容的;

(五)捏造事实诽谤、诬陷、诋毁监狱、民警或他人的;

(六)谈论托关系、走门路,以达到调整劳动岗位、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投机改造内容的;

(七)谈论监狱民警家庭住址、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电话号码等信息的;

(八)罪犯行为可疑、情绪激动或出现不遵守会见纪律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等情况,经制止无效的;

(九)罪犯亲属、监护人不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有无理取闹、滋扰监狱正常工作秩序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影响罪犯改造、诱发犯罪倾向、威胁监狱安全及违反监规纪律的。

第十五条(取消会见)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取消其当日会见资格,并视情形予以相应处置:

(一)罪犯在会见当日因严重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二)罪犯亲属、监护人无有效身份证件或弄虚作假的;

(三)罪犯亲属、监护人不配合安检,不寄存包袋、移动通讯设备、烟、酒、火种及其他违禁物品,不听从民警安排的;

(四)罪犯亲属、监护人有明显精神异常、酒后及其他异常行为的;

(五)发现罪犯亲属、监护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淫秽物品、毒品、易燃易爆品及其他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违禁物品,应立即将人员控制、物品扣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暂停会见)罪犯或会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暂停安排会见:

(一)罪犯被禁闭的;

(二)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

(三)罪犯被严管的;

(四)因存在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被中止会见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以上除第一、第二项情形外,其他确有必要安排会见的,应当经监狱长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监听监视)监区应安排民警对罪犯会见进行实时监视、全程录音并做好监听记录。对无法实时监听的,专控罪犯和重要罪犯应在会见后的二日内完成复听,其他罪犯应在会见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听并做好记录。

会见录音至少保存一年。重要罪犯的会见录音应保存至罪犯释放。

第三节 会见室管理

第十八条(现场管理职责)监狱场所警戒部门负责会见室大门管理,监区负责验证登记、安全检查,维护候见区、会见区、罪犯待见区等现场秩序,实施会见监听以及会见物品的查收;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会见工作的安排与检查考核;监狱场所警戒部门负责会见室警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现场警力配置)会见场所的民警执勤岗位按会见室功能区域、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集体会见时,会见区域设临时武警警戒哨,配合监狱民警维护现场秩序。集体会见时,现场执勤民警不低于监区警力的50%;零星会见时,监区负责现场管控的民警不少于2名。

第二十条(会见准备)监狱警卫队执勤民警在会见监区的民警到岗,并报指挥中心同意后,方可开启会见室大门,开始当日的会见。

第二十一条(会见登记及检查)监区民警应认真查验会见人所持的会见凭证,核实会见人身份,签字确认会见人与罪犯的关系并录入狱政信息系统,再编制会见批次。

首次会见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复印后归罪犯副档保存。

监区民警必须对会见人及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提醒和督促会见人将随身物品交监区民警查验,其他物品寄存于物品存储箱。严禁会见人将手机、包袋等物品带入候见区。

第二十二条(现场管理要求)监区民警负责维持候见区现场秩序,引导会见人按批次进入会见区。

监区民警可以根据需要与会见人进行会谈,了解罪犯家中近况,介绍罪犯改造情况,协商帮教事宜,并做好相关记录。

监区民警应仔细核对进出待见区域的罪犯身份,并进行安检抄身,对参加亲情会见的罪犯还应逐个进行手工抄身检查,并在会见期间,加强现场巡视,妥善处置情况。会见结束后,及时将罪犯带回监区。

第二十三条(现场清查)会见结束,经监区民警核验证件无误、收回会见凭证后,由责任民警将罪犯亲属、监护人带出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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