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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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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规〔2018〕1号

 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区规土局、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做好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操作办法,我局制定了《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

 

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2009版)或《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2013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产权人,因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上市转让或政府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变更登记

因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如有同住人的,也应全体到场,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及同住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协议》(原件);

(五)《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缴清证明》(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符合下列条件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到场确认的同住人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同住人一致;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四)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

(六)不属于法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中心核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更改为“出让”,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删除“经济适用房”的注记内容,不再记载同住人信息,并加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暂不记载土地出让年限。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转移登记

因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有同住人的,也应全体到场,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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